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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京郊农业网 | 2024-03-14
浙江省拖拉机及驾驶人牌证管理规定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
《浙江省拖拉机及驾驶人牌证管理规定》已经厅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拖拉机及驾驶人牌证管理规定
浙江省农业厅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浙江省拖拉机及驾驶人牌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及驾驶人牌证发放业务工作,加强拖拉机及驾驶人牌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拖拉机登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业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和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业务工作流程规定,使用全省统一的上办证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制作各类表、证。
第四条拖拉机注册登记及驾驶证申领,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确需在异地办理的,应当经户籍所在地农机监理机构同意,并将同意的文书存入档案。
严禁跨行政区域违规发放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
第二章拖拉机登记
第五条办理拖拉机登记业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审核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材料符合规定的,发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应当符合公布的机型及技术参数;其中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应当符合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合公布允许注册登记的机型及技术参数。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合公布允许注册登记机型及技术参数之前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在办理变更、转入登记时,按原公布的机型及技术参数审核、检验。
第七条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拖拉机、手扶拖拉机的检验技术要求,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标准;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检验技术要求,执行《浙江省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注册登记安全技术要求》,其中在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合公布允许上户登记的机型前已注册登记的,执行原技术要求。
检验结果记录在《拖拉机检验表》(附件1),检验表应当有两名检验员签字。
第八条拖拉机出厂、异地转移等登记前临时上路行驶且需申请临时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审核机型及技术参数,统一核发农业行业标准(NY345.)规定的临时号牌,临时号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前申请临时号牌,应当提交拖拉机所有人身份证明、拖拉机来历证明、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
临时号牌应当载明拖拉机所有人、机型、品牌型号、发动机号、机身(机架)号码、临时通行区间、有效期和核发日期等内容,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并在登记受理后存入拖拉机档案。
第九条 临时号牌应当放置在拖拉机驾驶室挡风玻璃内右下侧醒目处,无驾驶室挡风玻璃的,应当随机携带。
第十条拖拉机号牌编号,应当按照排列顺序确定,但电脑选号除外。
第十一条已领取号牌的拖拉机来历证明原件应当加盖“牌证已发”章,发票原件遗失的,在销售商提供的发票复印件(加盖销售专用章)上加盖“牌证已发”章。
第十二条前号牌安装在拖拉机前端的中间或偏右位置,后号牌安装在拖拉机后端的中间或偏左位置;号牌不能遮盖,不准倒置安装,保持清晰、完整;车厢后栏板外侧喷刷号牌编号放大字样,内容与号牌相同,颜色应与背景有明显的色差。
第十三条办理拖拉机转移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审核行驶证和确认拖拉机,并查询违法记录、事故结案情况。经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拖拉机档案迁出管辖区手续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档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收回拖拉机号牌,并核发临时号牌。档案材料用《档案迁出密封条》(附件2)密封,签注日期并加盖农机监理机构业务专用章,交拖拉机所有人。
第十五条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超过检验有效期申请变更、转移登记,以及因质量问题由经销商或制造厂更换整机、发动机、机架等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拖拉机年度检验,所有人应当提交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农机监理机构确认、检验拖拉机,检验结果记录在《拖拉机年度(临时)检验表》(附件3),检验表应当有两名检验员签字,并查询违法记录、事故结案情况;符合要求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和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年检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
拖拉机检验与登记的内容不相符或涉及违法行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七条拖拉机在异地领取号将控制软件和伺服的使能信号打开牌申请转回原籍,按公布的机型及技术参数审核、检验,办理转入登记手续。其中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在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合公布允许注册登记的机型及技术参数后领取号牌,按新公布的机型及技术参数审核、检验,办理转入登记手续;之前在异地领取拖拉机号牌,按原公布的机型及技术参数审核、检验,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换发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应当向牌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换发拖拉机行驶证,应当交回原行驶证,并由农机监理机构存入拖拉机档案;换发拖拉机号牌,应当将原号牌交回农机监理机构。
第十九条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损坏或丢失,应当及时向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并提交申请表、遗失书面声明和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补发手续;办理补发拖拉机号牌期间,应当核发临时号牌。
第二十条准予办理拖拉机注销登记的,应当将《拖拉机牌证注销通知书》(附件4)送达当事人,并收回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因拖拉机灭失或其他原因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将拖拉机号牌予以销毁,登记证书、行驶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存入档案,用《档案封存密封条》(附件5)密封另存,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原因、注销日期等信息。
销毁拖拉机号牌疏花地榆,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填写《拖拉机号牌销毁登记表》(附件6),并在指定的地点销毁,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字;《拖拉机号牌销毁登记表》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教练机应当符合公布的机型及技术参数,悬大类芦挂教练机号牌,安装教练员可以控制拖拉机行驶速度的制动装置;有驾驶室的,应当在两侧车门喷涂培训机构名称。
第三章驾驶证申领
第二十二条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审核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材料符合规定的,发给1、实验的目的:金属锚杆、锚索拉伸实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弹性模量、延伸率的测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科目一培训记录,符合要求的发给《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科目一预约考试凭证》(附件7)。
第二十四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每次只能申请增加一种机型,考试合格的,驾驶证有效期按原证件有效期签注。初次获得驾驶证未满一年或获得增加准驾记录未满一年的,不准申请增加准驾机型。
第二十五条拖拉机驾驶人的科目一考试,使用全省统一的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卷,考试的具体工作流程按各市农机监理机构制定的《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流程》办理,考试合格的题卷存入本人驾驶证档案。
第二十六条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的考试情况记录在《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记录表》(附件8),考试情况记录栏除科目四由一名考试员签字外,其他科目应当有两名考试员签字,考试结论栏由主考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的拖拉机驾驶人违法记分情况及时录入上办证系统。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向驾驶人寄发《违法记分学习通知书》(附件9),要求其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将学习情况记录在《违法记分教育记录单》(附件10)。拖拉机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应当参加科目一考试。
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还应当参加科目四考试。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销分,发还拖拉机驾驶证,并通报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实行拖拉机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为拖拉机驾驶人查询累积记分和涉及驾驶安全的其他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办理拖拉机驾驶人档案迁出手续时,驾驶人应当提交《拖拉机驾驶人审验表》(附件11),农机监理机构对驾驶证进行审验,查询其违法记分和事故结案情况;审验不合格的,不予转出。
转出时,农机监理机构对档案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当用《档案迁出密封条》密封,签注密封日期并加盖农机监理机构业务专用章后交驾驶人。
第三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发现拖拉机驾驶人取得驾驶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调查或者对其驾驶技能进行测试。经调查或者测试证明其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收缴其拖拉机驾驶证,并转递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
本省单位及个人招用持有外省拖拉机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拖拉机驾驶工作的,应当在招用之日起五日内报所在地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拖拉机驾驶证损坏或丢失,持证人应当及时向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并提交申请表、遗失书面声明和持证人的身份证明。农机监理机构经审查后,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十二条换发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在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办理换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收回原驾驶证,并存入档案。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每年对驾驶证进行审验。驾驶人应当提交《拖拉机驾驶人审验表》和身体条件证明;二年内未提供身体条件证明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办理拖拉机驾驶证注销登记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将《拖拉机驾驶证注销通知书》(附件12)送达当事人,并收回驾驶证;无法收回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并将相关资料存入档案。
注销的驾驶证档案另存,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原因、注销日期等信息。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市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档案室,并配置防盗、防火、防潮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拖拉机及驾驶证档案。
第三十六条拖拉机档案应当一机一档,包括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电子档案按农业部《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实物档案保存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资料和按规定存放的表格等材料。
第三十七条拖拉机实物档案的存放按号牌编号顺序排列,填写或者打印《拖拉机档案材料目录》(附件13),并置于资料首页。
第三十八条二年以上未年检(换牌)的拖拉机实物档案应造册登记,并用《档案封存密封条》密封另存,不予销毁。
第三十九条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应当一证一档,包括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电子档案按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实物档案保存拖拉机驾驶人提交的资料和按规定存放的表格等材料。
第四十条驾驶证实物档案的存放按档案编号顺序排列,填写或者打印《拖拉机驾驶证档案材料目录》(附件14),并置于资料首页。
第四十一条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二年以上未换证的实物档案应当予以注销。注销、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其驾驶证档案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档案资料长期保留;撤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档案资料保留三年后销毁。
第四十二条销毁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销毁原因以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填写《拖拉机驾驶证档案销毁登记表》(附件15)。销毁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应当在指定地点进行,并由监销人和销毁人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字。
《拖拉机驾驶证档案销毁登记表》和经批准的书面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补建损毁、丢失的拖拉机及驾驶证档案,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补建审批表》(附件16),并补充拖拉机所有人及驾驶证持证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报省农机监理机构批准后,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输入所有记录信息。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拖拉机及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查阅人的工作证;拖拉机驾驶证持证人查阅本人档案的,应当检测仪器不但只看单机的购买价格出具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由档案管理人员报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
已入库的拖拉机及驾驶证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号牌、证件由省农机监理机构按农业部农业行业标准《拖拉机号牌》(NY345.1-2005)、《拖拉机行驶证证件》(NY347.1-2005)、《拖拉机驾驶证证件》(NY346-2005)和《拖拉机登记证书》规定的式样统一定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制作。
第四十六条办理拖拉机登记及驾驶证申领的证件专用章和省级业务专用章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刻制;市级业务专用章、检验业务专用章、审验业务专用章、市级个人专用名章的刻制和拖拉机登记及驾驶证申领的有关表格、证明、通知书、业务流程记录单、实习标志等的制北刺蕊草作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个人专用名章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刻制。
第四十七条拖拉机号牌核发机构代号和注册编号、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驾驶证档案编号的编制方法遵循以下规定:
(一)发牌机构代号:
杭州市 浙 01 宁波市 浙 02 温州市 浙 03 嘉兴市 浙 04 湖州市 浙 05 绍兴市 浙 06 金华市 浙 07 衢州市 浙 08 舟山市 浙 09 台州市 浙 10 丽水市 浙 11
(二)号牌注册编号:号牌编号为五位数,第一位数为县(市、区)代号,后四位为注册顺序号。
(三)驾驶员档案编号:驾驶员档案编号为12位数字,前4位为省、市代码,第5、6位为县(市、区)代号,后6位为档案顺序编号
(四)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为12位数字,前4位为省、市代码,第5、6位为县(市、区)代号,后6位为证书顺序编号。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小型方向盘拖拉机(含小型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大中型拖拉机(含大中型拖拉机变型运输机)。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5日施行。
附件
主题词:拖拉机牌证管理通知
抄送:农业部农机化司,农业部农机管理总站。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7年8月28日印
附件1:
拖 拉 机 检 验 表
□合格 □不合格 检验员(2): 检验机构章
年 月 日
注:1.检验(复检)结果:合格用√、不合格用×表示;2. “/” 前填检验结果,“/” 后填复检结果;3.弹簧钢板规格及片数应左右对称,表中记录一侧的检验结果。
附件2:
档案迁出密封条式样
请妥善保管并柔毛龙胆于××日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不得折封。
(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拖拉机档案迁出的,“××”为“90”;驾驶证档案迁出的,“××”为“30”。
附件3:
拖 拉 机 年 度(临时)检 验 表
□合格 □不合格 检验员(2): (检验机构章)
年 月 日
注:1.检验(复检)结果:合格用√、不合格用×表示;
2.弹簧钢板规格及片数应左右对称。
附件4:
拖拉机牌证注销通知书(存根)
№:
根据农业部第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第 条第 款规定,现将 申领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予以注销。
经办人: 签发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发机关章)
拖拉机牌证注销通知书
№:
根据农业部第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第 条第 款规定,你属于:
□ 1.拖拉机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 2.拖拉机灭失的;
□ 3.拖拉机所有人因其它原因提出注销申请的;
现对你申领的拖拉机号牌及行驶证(编号:浙 )、登记证书(编号33 )予以注销。
特此通知
(签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档案封存密封条式样
已封存
(农机监理机构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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